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朗日新能**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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