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运输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