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铎**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堰市**采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天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8.5元,由原告南京**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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