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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侯**、梁*、蒋**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以上三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易雷,南京市江宁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泉西路8号。

代表人朱**,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周**,江苏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侯**、梁*、蒋**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梁*、蒋**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侯**、梁*、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侯**、梁*、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侯**、梁*、蒋**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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