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华**司与被执行人银网公司、林**司、恒**司、通**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华**司与被执行人银**司、林**司、恒**司、通**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银**司内支付原告华**司工程款532084.15元。二、被告林**司内支付原告华**司工程款172309.61元。三、被告恒**司内支付原告华**司工程款147197.92元。四、被告通**司内支付原告华**司工程款364974.53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五、四被告对以上付款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139元,鉴定费60300元,合计80439元,由原告华**司负担22835,被告银**司负担25194元,被告林**司负担8159元,被告恒**司负担6969元,被告通**司负担17282元。被执行人银**司、林**司、恒**司、通**司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加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司382256.53元、被执**公司已支付申请人华**司154166.92元。经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网公司、林**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暂难以变现。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网公司、林**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银网公司、林**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江*开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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