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南京黄和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黄和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黄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王*,被上诉人兴**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及委托代理人杨**、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黄和科技**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96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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