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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赵**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米**询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赵**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米**询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理发现,赵**(乙方)与南京米**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米其儿品牌特许授权协议》中,甲方将其拥有的商号或商标授权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品牌授权使用费肆拾万元,乙方享受甲方品牌课程教案的使用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据此,案涉的合同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2014)苏知他字第00001号文件《关于指定南京**法院审理在江宁区和雨花台区部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南京**法院除原有的管辖范围外,同时管辖发生在南京市江宁区和雨花台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南京**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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