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管委会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
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山科技园管委会人民币4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5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