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南京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南京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45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南京亿**有限公司位于本区葛关路815号-128房产或冻结南京亿**有限公司对镇江**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保全财产价值4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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