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南京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45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南京亿**有限公司位于本区葛关路815号-128房产或冻结南京亿**有限公司对镇江**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保全财产价值4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