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泰**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泰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王**之间系挂靠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公章因招投标需要在江苏大九**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保存,王**通过大**公司冒用申请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并不知情,申请人与王**之间并不认识亦未收取管理费,不应对王**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当时接到工程后是通过大**公司以挂靠泰业公司形式对外施工,其余事情不清楚。

张**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整个工程项目所涉及申报材料盖的都是泰**司项目部公章,与好之派公司签订合同时泰**司也是作为承包人加盖公章,原审判决没有错误,泰**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之前,泰**司法定代表人张**为提升企业声誉曾委托大**公司总经理朱**,告知其,如有人需要做工程业务没有什么风险的可以以泰**司名义做。后来,因好之派公司需要建厂房,朱**便介绍该工程给王**,签订合同时候是张**派人带泰**司公章过来,王**作为泰**司代理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盖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被挂靠人发生经营关系的,被挂靠人应对挂靠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借用泰**司资质,与好之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加盖泰**司公章,整个工程都是以淮安市**有限公司楚州项目部名义实施,并且王**还向泰**司缴纳管理费,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系挂靠关系是正确的,故泰**司应对王**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泰**司主张与王**之间挂靠关系不成立,对王**冒用其资质签订合同事宜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本院认为,泰**司为提升企业声誉曾授权委托大**公司为其联系业务,王**在与好之派公司签订合同时,泰**司亦派人送去公章,被申请人王**的行为本质属性上应是借用,而非冒用,即取得了泰**司的同意,双方虽然不认识但并不影响挂靠关系的成立。

综上所述,泰**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泰**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