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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