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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南京市六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市六合**林庄村民小组社会保险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六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山社区)、南京市六合**林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林庄组)、一审第三人南京市六**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六**保中心)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终字第5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林**申请再审称:(一)林**出生于林庄组,生来就是林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籍也未迁出林庄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无争议。(二)林庄组所制定的《分配方案》规定出嫁女不得参与土地赔偿金的分配是无效的,侵犯了林**的合法权益。长山社区以书面形式要求六**保中心停发林**的失业保险金,同样侵犯了林**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并裁定驳回起诉,是推卸责任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长山社区提交意见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林**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林庄组同意长山社区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出生于林庄组,婚后其户籍亦未迁出林庄组。2005年11月1日,林庄组制定并通过《分配方案》,其中规定出嫁女在承包期结束后,即自2010年后不再参与土地赔偿金的分配。2012年,因南京金牛湖工业园区征用林庄组集体土地,需对林庄组村民实行征地代劳,即为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长山社区为林**等人申报并办理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后林**实际已领取八个月失业保险金,合计5616元。2013年5月9日,长山社区根据林庄组的反映,认为林**夫妇等七人是u0026amp;amp;ldquo;空挂户u0026amp;amp;rdquo;,不享有林庄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书面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要求停止为林**等七人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接到书面申请后,将该申请转交给六**保中心下属部门六合区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所。据此,六**保中心自2013年6月起停止发放林**失业保险金。林**因此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表明,本案纠纷是因长山社区、林庄组认为林**是出嫁女,不是林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引起,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林**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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