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