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天**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员会作出的(2013)连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天**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天**限公司银行存款78158.0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变更为江苏天**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扣划江苏天**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含执行费8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实现本案的债权,本院已按规定扣缴执行费8700元,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云**员会作出的(2013)连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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