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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