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友**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友**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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