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张**、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张**、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