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陈**、王**、陈**、陈*、顾建方、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