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苏州高新区公园和绿化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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