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海物**苏州分公司与被告王*、王**、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中海物**苏州分公司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海物**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中海**苏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