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港**村经济合作社、姚**、徐*、程**、南通市**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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