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与被告顾*、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成*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但原告成*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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