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王*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已预交),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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