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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宏兵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宏兵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宏兵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封宏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封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封宏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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