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宏兵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宏兵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封宏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封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封宏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赣榆县沙河镇建设管理所与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亚**限公司与江阴市**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与葛**、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通通华**有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中**限公司与南通市港**村经济合作社、姚**等排除妨害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姚**、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甲与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