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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中国平**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不在本辖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属南京市建邺区行政区划,故本案应当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司江苏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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