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连云港**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执行连云港**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知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连云港**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101150元,案件受理费4002元。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连知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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