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北塘区沸腾时光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北塘区沸腾时光歌厅(以下简称时光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时光歌厅的经营者吴**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包括《最炫民族风》、《爱就爱了》、《被风吹过的夏天》、《好想对你说》在内的187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将上述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缴纳事宜多次与时光歌厅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缴纳版权使用费,但时光歌厅至今未缴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作品。时光歌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时光歌厅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18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时光歌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12200元;3、时光歌厅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655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300元、差旅费200元、查档费50元;4、时光歌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音集协撤回关于《等爱的玫瑰》等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请求权,确认涉案侵权MTV作品为180部。

被告辩称

被告时光歌厅辩称:1、其有侵权的客观事实但无侵权的主观意愿。时光歌厅是2009年9月9日由吴**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因身体原因,已于2013年9月30日协议转让给新业主杨**。限于政策法规,个体户不能更改业主名字,又于2013年10月1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由杨**负责歌厅的所有法律事务,杨**于2013年12月10日与“中国KTV网”联系,得知付款成为该网站会员便可下载歌曲并可在歌厅使用,后从该网站购买了为期一年歌曲(包括音集协起诉的18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下载和使用权;2、音集协提出要时光歌厅支付经济损失缺乏依据;3、起诉书称“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被告商谈……但未达成协议”,不符合事实。综上,请求法院酌情判决。

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用以证明音集协主体适格。

1、音像出版物《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OK1、2)、《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内含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数百部MTV音乐电视作品;

2、北**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号、3275号、3260号、3266号、3264号、3270号及(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

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4号公证书,(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206、160、156号公证书。

第二组:4、江苏**淮公证处出具的(2014)宁秦证经内字第33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时光歌厅在其经营的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最炫民族风》等18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

第三组:用以证明音集协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650元,差旅费没有发票,请法院酌情考虑。

5、律师费为5000元的委托代理合同;

6、公证费发票1000元和KTV包房消费发票300元。

被告时光歌厅对第一、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不认可,对真实性无异议。

为证明其主张,时光歌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转让合同》及《转让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吴**于2013年9月30日将歌厅转让给了杨**,吴**已失去了主体资格,后因个体娱乐场所不得变更经营者,所以未作变更;

2、网络截屏一份,用以证明杨**在《中国KTV网》下载了相关歌库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共计960元,该网站声明提供歌曲,因此歌曲来源是合法的;

3、与无锡市**有限公司签订《VOD工程产品购销合同》,用以证明时光歌厅于2014年12月4日从该公司购买了歌曲。

音集协对时光歌厅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1、即使该歌厅已经转让,工商登记资料业主仍为吴**,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即使相关曲目是从网络下载或从相应设备商处购得,时光歌厅以盈利为目的,将涉案曲目播放用于招揽顾客维持经营,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上述举证作出如下认证:对音集协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时光歌厅提供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为中**总公司出版的音乐电视作品专辑,该专辑中标明了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北京当**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等21个公司为52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此52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包括了涉案的14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OK1、2)、《擦肩而过》为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出版的三部音乐电视作品专辑,上述专辑中包括涉案的3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上述180部作品名称详见涉案歌曲目录)。

孔雀廊公司、竹书房公司、海**司、当**司、东**司分别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15日,江苏**淮公证处依据音集协委托江苏**事务所代理人井**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4年12月15日出具了(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39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4年12月15日,公证员陈*、公证员助理潘**同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井**来到无锡市春申路1-37号“沸腾时光KTV”,对其在包间点播歌曲的摄像过程予以现场监督。井**先后点播了18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由其携带的摄像设备对所点播音乐电视作品的片段依序播放情况进行了摄像。后井**取得由时光歌厅盖章的收据一张,金额为300元。该公证书所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180部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时光歌厅均确认光盘中包含有现场摄录的涉案180首歌曲,其内容与涉案歌曲一致。

另查明,2014年8月1日,音集协与江苏**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江苏**事务所接受音集协委托,指派律师担任音集协与时光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费5000元等,在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

音集协主张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300元、差旅费200元、查档费50元系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时光歌厅为成立于2009年10月9日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5万元,经营范围为卡*OK演唱,预包装食品零售。2013年9月30日,吴**与杨**签订时光歌厅的转让合同,约定由杨**支付28万元转让费,受让歌厅的全部装修及法律责任,等等;2013年10月19日,双方又通过补充协议约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不能登记变更经营者,由杨**负责店铺经营,若杨**不能解决纠纷,吴**保留对杨**追究责任的权利,等等。2014年12月4日,时光歌厅为履行《VOD工程产品购销合同》,向无锡市**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三千元,用以购买VOD点播设备。2013年12月10日,时光歌厅在线订购成为“中国KTV网”VIP会员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时光歌厅未经许可,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卡*OK点唱服务,系公开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和时光歌厅的获利数额,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数量、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时光歌厅的经营地域及消费水平、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部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虽未实际支付,但该费用

是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而且是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计入本案赔偿范围。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时光歌厅应支付赔偿数额为81000元。至于时光歌厅称其无侵权的主观意愿,本院认为时光歌厅举证的购买点播系统的合同及网站曲目购买并未涉及著作权人授权事宜,其辩称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时光歌厅经营者吴**还称应由歌厅受让者杨**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应由注册登记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时光歌厅确已被协议转让给新的经营者,则吴**可依据转让协议约定另行向新的经营者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塘区沸腾时光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180部作品的著作权(作品清单见附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北塘区沸腾时光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1000元。

三、驳回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北塘区沸腾时光歌厅负担1800元,由中国音**管理协会负担880元。(该款已由中国音**管理协会垫付,北塘区沸腾时光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中国音**管理协会)。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民法院;开户行:南京**路支行,帐号:10×××75),上诉于江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