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与黄**、孙**、常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与黄**、孙**、常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黄**、孙**于2014年8月20日前归还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4月8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人民币87758.58元,并承担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黄**、孙**于2014年8月20日前给付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律师费人民币41800元;三、常熟**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人民币150万元范围内对黄**、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77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773元,由黄**、孙**负担,该款由黄**、孙**于2014年8月20日前直接给付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常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孙**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118号401室、常熟市东南大道111号东**苑京盛苑10幢1001室、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617室,因上述房屋均设定有抵押权,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644331.58元、承担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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