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熟招商城支行与季**、吴**、季**、季**、常熟市吴越物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诉被执行人季**、吴**、季**、季**、常熟市吴越物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季**、季**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2249508.06元及利息、罚息、复*(计算至2014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罚息、复*计187976.9元;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按《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被执行人季**、季**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律师费60300元。被执行人季**、吴**对被执行人季**、季**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7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执行人常熟市吴越物资**公司对被执行人季**、季**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7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诉讼费33090元,由被执行人季**、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已被法院查封,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530874.96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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