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蒋**、时**、陆**、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蒋**、时**、陆**、金**、马**、林**、程**、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蒋**、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99967.92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1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人民币103035.31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二、蒋**、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民生**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民生**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陆**、金**对蒋**、时**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马**、林**对蒋**、时**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程**、杨**对蒋**、时**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1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8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5522元,由蒋**、时**负担,陆**、金**、马**、林**、程**、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蒋**、时建辉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花溪苑二区14幢4号车库一只、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060-2074室房屋、2091、2093、2094室,因上述房屋均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对于被执行人蒋**名下的位于常熟市青莲路2号时装中心市场一楼1185、1160、1427-1号商铺租赁使用权,因上述商铺的租赁使用权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陆**、金**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2604室房屋一套、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051-2059室、2097-2101室、2105-2108室,因上述房屋均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程**、杨**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047-2050室、2158室、2159室、2161-2171室、2184室、2185室、常**广场A幢1006室、常熟市新建家苑10幢601室、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2605室,因上述房屋也均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也暂不便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马**、林**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2603室、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148室、2149室、2153-2157室、2172室、2174-2183室,因上述房屋均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亦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蒋**所有的车辆有苏E×××××、苏E×××××汽车二辆,发现被执行人程**所有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车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908525.23元、支付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和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九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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