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与姜**、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姜**、戴**、徐**、曹**、叶**、金*、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姜**、戴**共同偿还中国民生**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52967.40元,支付至2014年1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人民币60604.15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3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8000元。徐**、曹**、叶**、金*、常熟市**有限公司对姜**、戴**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费人民币28134元,由姜**、戴**负担,徐**、曹**、叶**、金*、常熟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1989705.55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不动产均设立了抵押在他案处理过程中,本案需待他案处理结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于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申请人表示可待他案处理,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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