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顾**等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与顾**、宗*、徐**、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顾**、宗*偿还中国民生**常熟支行借款100万元,支付至2014年5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67191.6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8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顾**、宗*支付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9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民生**常熟支行有权就徐**、陈*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日锦园15幢804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徐**、陈*对顾**、宗*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69元,由顾**、宗*负担,徐**、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顾**、宗*、徐**、陈*未按判决履行,根据中国民生**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

执行过程中查明,顾**、宗*涉及本院数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顾**、宗*所有的房地产已在他案中设定抵押(本案审理中于2014年9月16日查封)。徐**、陈*所有并在本案中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日锦园15幢804房地产,处置亦待时日。此外,本院未能查获顾**、宗*、徐**、陈*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顾**、宗*、徐**、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常熟支行对本案执行情况并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抵押房地产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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