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闫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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