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十四**化有限公司电务工程分公司与被告曹**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中铁二十四**化有限公司电务工程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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