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京民初字第27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赵**位于镇江市京口区府学新村某房屋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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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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