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张新、赵**债权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京民初字第27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赵**位于镇江市京口区府学新村某房屋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