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房*亻全与张*、镇江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丽亻全与被告张*、镇江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房丽亻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房*亻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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