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丽亻全与被告张*、镇江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房丽亻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房*亻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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