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天**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345元、公摊电费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04年11月7日,被告李**的母亲陈**代表李**与原告**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份,约定多层住宅按0.4元/月/平方米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公司向天地新城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李**2010年1月2日至2014年9月14日的物业管理费4345元未交。经原告**公司催交,李**仍未支付。原告**公司催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李**未出庭应诉。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地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李**应缴纳物业费。天地物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摊电费的金额,故本院对公摊电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天**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345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天**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