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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王**与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王**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商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平**司申请再审称:(一)纵火事件不属于保险事故。被申请人车辆系在修理期间因人为纵火损毁,人为纵火不能定性为火灾,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火灾。既然公安机关已经初步认定属于人为纵火,那就不属于意外事故从而不属于保险事故。一、二审法院未能分清人为事件和意外事故及保险事故的关系,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定性。(二)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的保险车辆系在维修单位修理期间被人为纵火毁损,并非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毁损,故该车辆的毁损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三)本案应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该起事件公安刑事立案后尚处于侦查阶段,相关案件事实尚未公开亦未得到查实。一、二审法院在未得到公安机关调查形成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对镇江新区文通汽车修理厂的调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先刑后民原则。(四)不承担责任与责任免除条款无关联性。申请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并非要求适用免责条款予以免责。一、二审判决逻辑是,保险人主张不属于保险责任就是要求适用免责条款予以免责,然后以免责条款未生效为由判决保险人的主张不成立。一、二审判决混淆了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范围,认为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就是免责,不符合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本意。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案涉事故属于保险事故:1.关于合同条款中u0026ldquo;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u0026rdquo;理解的问题。申请人认为使用车辆是指车辆在驾驶人员的占有控制或者驾驶中,而被申请人认为车辆在停放过程中、无人驾驶的状态下也属于使用车辆的范畴。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理解能够成立,理由是:(1)被申请人为车辆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在车辆一系列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遭受损失时能获得赔偿,被申请人不可能将车辆停靠、无人驾驶的状态从使用车辆中区分出来。(2)保险合同条款并未将使用车辆明确表述为驾驶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对被申请人有利的解释,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车辆在停放中也属于使用车辆并无不当。2.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火灾、爆炸属于保险事故,并未将人为纵火而引起的火灾排除在保险事故之外,因此申请人关于人为纵火而引起的火灾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不能成立。因案涉车辆系停放在修理厂期间被人为纵火而烧毁,故一、二审判决保险认定案涉事故属保险事故并无不当,并未混淆保险责任范围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二)关于本案判决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并不因案外人纵火这一刑事案件的处理进程而改变,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履行保险合同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平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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