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运输队与镇江市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京口雩山汽车运输队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徒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分期给付镇江市京口雩山汽车运输队租赁款67200元及诉讼费18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71030元,申请执行费965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徒商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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