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徐**、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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