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江*、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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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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