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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中国人民**司太仓支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冯**与被告中国人**司太仓支公司、李**、中国人民**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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