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徐**、中国人民财**市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以受伤手术后内固定在外,尚不具备鉴定伤残等级条件、暂时无法确定诉讼主张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范**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