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常熟**有限公司印染加工费人民币198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2014年7月26日利息损失人民币79200元及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14657元,由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部分款项,因常熟市**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故将上述款项暂提存法院账上,待以后再作分配。之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梅李镇珍门工业园南园路86号1幢【丘(地)号:90250364)、2幢【丘(地)号:90250364-2】、常熟市梅李镇珍门南园路86号1幢【丘(地)号:90250382)、2幢【丘(地)号:90250382-2】,因上述房屋目前正由本院(2014)熟执字第02194号案件在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的必要;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有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11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73857元、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处置必要的房屋和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及待分配的款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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