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东**有限公司与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熟知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宗**结欠原告苏州东**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5523.50元。被告宗**自2009年始至2018年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苏州东**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如宗**按期履行,余款人民币55523.50元苏州东**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如宗**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苏州东**有限公司可按实际结欠货款人民币255523.50元,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余欠的全部货款。二、原告苏州东**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6.50元,由原告苏州东**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95523.5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0523.5元,尔后苏州**有限公司与宗**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5000元,给付方法:2015年3月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余款151000元分期履行,于2015年8月底前给付100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如果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不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151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三、执行费2833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500元,被执行人承担2333元,于2015年8月底前支付。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支付和解协议,但鉴于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熟知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