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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垣**常熟分公司与陈**、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大垣**常熟分公司诉被告陈**、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将委托代理人张**变更为邹家龙。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大垣**常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大垣**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司常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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