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兴化市支行与王**、华小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诉被告王**、华**、王**、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华**、王**、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