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诉被告薛**、许**、刘*、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薛**、许**、刘*、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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