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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