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与朱**、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殷**与朱**、华**、常熟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华**应共同归还殷**借款14万元,并支付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常熟市**有限公司对朱**、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5元,由朱**、华**负担1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华**、常熟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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